2024年5月14日

  2017年,动画片《汪汪队立大功》播出,很快受到小朋友的喜爱,以动画片为原型的玩具小狗随之热销。一家玩具厂老板吴某认为这是一个“商机”,决定生产销售假冒的“汪汪队”玩具。

  近日,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公诉,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,以假冒注册商标罪、侵犯著作权罪,数罪并罚,对吴某执行有期徒刑5年,并处罚金300万元;以假冒注册商标罪、侵犯著作权罪,数罪并罚,分别判处其余五人有期徒刑3年至2年不等的刑罚,并适用缓刑。

  2019年1月起,吴某委托他人设计、开制模具,架设了多条生产线,大量生产盗版“汪汪队”玩具。多位家长在电商平台为孩子购买“汪汪队”玩具,到手后发现玩具粗制滥造,就向有关部门投诉。2021年4月,警方抓获吴某等犯罪嫌疑人,并扣押窝点内的大量待销售的“汪汪队”玩具。

  静安区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案团队的检察官提前介入,协助公安机关厘清犯罪团伙架构、固定犯罪证据并对犯罪行为进行初步定性。为了精准定性罪与非罪,检察官把案件沟通会开在涉案玩具扣押仓库,和侦查人员一起对涉案玩具逐一开箱,详细确认每一款产品上的商标附着情况。尽管玩具的外包装上,狡猾的犯罪团伙刻意不使用“汪汪队立大功”的“狗爪”商标,但是组合玩具中“天天”搭乘的飞机上,赫然印着“狗爪”商标,这一发现足以证明犯罪团伙存在侵权故意。检察官还在该工厂的海量销售清单中找到大量印有“狗爪”商标玩具的销售证据,统计销售金额后确认销售金额已达够罪标准。

  此外,现场还查扣了部分没有粘贴任何商标但明显系仿造“汪汪队立大功”的玩具。这部分商品应该如何定性?承办检察官建议权利人就作品相同性进行鉴定。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,查获的“天天”“小克”等形象及盾牌等标识与权利人提供的作品登记证对应内容基本相同,“天天”与登记证书样图对应内容相似。最终,检察官对于这部分未附着商标的玩具以侵犯著作权罪认定。

  经审计,2019年1月15日至2020年11月24日,吴某销售假冒玩具的金额共计555万余元,待销售金额共计19万余元,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574万余元;吴某经营地查扣的侵权复制品数量共计9000余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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